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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增资后怎样确定股权比例

我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原注册资金为150万元,每股1元。A股东持有100万股,B股东持有50万股。现期末所有者权益为120万元,每股金额为0.8元。现A股东增资100万元,B股东增资20万元。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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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次浏览2021.12.1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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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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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2.01.10 回答

A股东投资总金额: 150*0.8+100=220万
B股东投资总金额:50*0.8+20=60万

所以A股东总占比: 220÷(220+60)=78.57%
B股东总占比:60÷(220+6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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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 回答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介绍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是一个侵犯了别人名誉权而与主管单位脱钩的社团组织,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

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群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塑料展”、官方网站“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发布的《声明》文件;

二、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塑料展”、官方网站“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经本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

三、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 元,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14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子以确认,对塑料协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范,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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