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只认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婚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回答
重婚只认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偷换概念的不全面理解。
1、1994年2月1日前后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1994年2月1日为重要时间节点。
自1994年2月1日起,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不同情形下的重婚认定
前一婚姻为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如果前一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此后该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婚。比如案例中常某在1966年与王某形成事实婚姻,1991年又与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虽然1994年之后的事实婚姻不被民法认可,但在刑法层面,若综合判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常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同居关系通常不能单独构成重婚罪中的“婚姻关系”。但如果有配偶者在已存在法定婚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行为仍可能构成重婚罪。
其他回答(2条回答)
核心如下:一方面是94年出的24条规,另一方面是最高院的适用通知说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我之前说的现在离婚财产分割适用事实婚姻的概念出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还有: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加上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这就导致事实婚姻主要是用在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继承权上。而非判重婚,你想想你提的那个案子,那个女儿母亲是未登记的,她哪怕不登记,凭我上述2001年后的新规她也能分财产,她女儿也享有继承权,那她有啥理由去跟男方补办登记来给男的落一个重婚的名头呢(只有坏处没有好处),何况现在婚姻登记数据电子化普及,不像以前难查,想登记补办都不现实,一查就是男方已婚的,登记处也没理由知法犯法。
后续截至今日的民法典修正一直也是围绕离婚分钱去的,而不是定义这种关系是否是合法婚姻。
楼主您好:
根据您问题的描述,🛡️重婚罪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并非仅限定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但该时间节点是区分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关键分水岭。重婚罪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不完全依赖1994年2月1日之前,而是分情况处理:
一、1994年前的事实婚:
受法律保护,后续重婚行为可定罪;
二、1994年后的事实婚:
若前婚为登记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仍可构成重婚罪;
若前婚本身是同居关系(1994年后形成),则后续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核心依据在于前婚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登记婚或1994年前合法事实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
1.法律效力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自愿、达到法定婚龄、非禁婚亲属、无重婚等),该关系被认定为合法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
2.重婚罪的认定
若此类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形成新的法律婚或事实婚),则后续行为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批复: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
1.法律效力
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仅视为同居关系。
例外:若双方在离婚诉讼前补办结婚登记,可追溯为合法婚姻;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2.重婚罪的认定
前婚为登记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即使未登记,仍可构成重婚罪(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法律依据:刑法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事实重婚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前婚为1994年后的事实婚:
因前婚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仅为同居关系),后续再婚或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例外:若后续行为涉及法律婚(登记结婚),则可能因欺骗登记构成重婚罪,但非因前事实婚——————————————————————————
即使符合重婚形式,以下情况因主观恶性小或受客观胁迫,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
1.因自然灾害、配偶长期失踪迫于生存再婚;
2.被拐卖后被迫再婚;
3.受虐待逃离后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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