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回答
你好,以下供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规定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以上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