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吻陌生女子后被检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障碍的男子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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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中,男子因急性精神病障碍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民事赔偿责任跑不掉,主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一、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主要责任人: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男子案发时为急性精神病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监护人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人:有财产的精神病人本人
如果该男子本人有财产(如存款、房产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赔偿应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
如果其个人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不足部分仍由其监护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
民事赔偿主要针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通常包括:
医疗费:受害人因身体伤害或精神创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此类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性骚扰或性侵犯行为而产生的严重精神痛苦、恐惧和焦虑。
其他合理费用:如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三、维权途径
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追究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使不提起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均可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背景与社会意义
此类案件引发了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侵权责任承担、监护人职责履行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法律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规定监护人责任和强制医疗制度,力求平衡公共安全与受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