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跑腿买什么药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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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省延边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
帮别人跑腿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称“麻精药品”)可能被判刑。这些药品虽然在医疗用途下是合法药物,但一旦被滥用或用于非医疗目的,其性质即等同于毒品,非法买卖、代购行为将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下药品已被明确列为管控对象,代购此类药品可能触犯刑法:
阿普唑仑:一种镇静催眠药,长期使用易产生依赖性。
佐匹克隆:用于治疗失眠的精神药品,具有成瘾风险。
盐酸曲马多(包括复方制剂如氨酚曲马多片):中枢性镇痛药,自2023年7月1日起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氨酚羟考酮片:含羟考酮的复方镇痛药,自2019年9月1日起被列为精神药品管理。
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自2024年7月1日起被新增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为什么代购这些药会构成犯罪?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范畴。无论数量多少,贩卖此类药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主观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转卖,即满足“故意+牟利”要件,无需实际吸食或转手给吸毒者,仅向非医疗目的购买者出售即构成犯罪。
“跑腿”不是免责理由:法院明确指出,以“只是帮忙买药”“赚点跑腿费”为由辩解,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利用身份信息频繁代开药品、转手倒卖,实质上为毒品滥用提供了渠道,社会危害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