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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有哪些要求?

毕业了想去当兵,但是不知道当兵需要些什么,比如一些硬性要求,去哪里体检,越详细越好。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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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2 次浏览2017.08.0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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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6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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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对象范围:初中毕业的,年龄为18至20周岁;  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龄为17至21周岁;  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  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  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政治审查:主要考察对方本人是否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5、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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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回答
 年龄标准  应征报名(男兵)招收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应征报名(女兵)征集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小于等于0、05 mV(а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 mV。  11、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аVF低平,Ⅲ倒置。  12、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征兵体检腹部超声  一、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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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7.09.19 回答

当兵没前途,有什么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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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回答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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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回答

年龄:参军的年龄还有限制。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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