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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考题

某份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首部部分内容表述如下,请分项指出它的错误之处。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文盲,农民,住如皋市车马湖乡刘家庄村3组。      被上诉人:李××,女,汉族,1950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文盲,农民,住如皋市车马湖乡刘家庄村3组。      二审辩护人: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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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次浏览2020.06.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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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回答

只有被告人上诉的,罗列原来的公诉机关。

没有上诉人的罗列即可 都是上诉人就都写了。

辩护人不用写二审。

原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文盲,农民,住如皋市车马湖乡刘家庄村3组。    

上诉人:李××,女,汉族,1950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文盲,农民,住如皋市车马湖乡刘家庄村3组。   

 辩护人: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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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回答

1. 公诉机关的表述 在刑事判决书中,通常不会单独列出“公诉机关”的信息。公诉机关的信息一般会在判决书的其他部分提及,例如在案件来源或审理经过部分。因此,单独列出“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这一行是不必要的。 2. 上诉人的表述 上诉人的表述应该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而不是仅仅写“上诉人”。这样可以明确表明该人的身份是在一审中被判定为被告人,并且现在提出了上诉。 3. 被上诉人的表述 在刑事判决书中,通常不会出现“被上诉人”的称谓。在二审中,对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原审被告人”而非“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李××”这一行应该改为“原审被告人:李××”。 4. 二审辩护人的表述 二审辩护人的表述应该是“二审辩护人:郭××,××律师事务所律师”,这部分表述本身没有错误,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的判决书中,辩护人的信息通常会放在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的信息之后,并且可能会有更多的细节,比如辩护人的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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