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张兰的外孙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
张英7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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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有继承权,但是去世,应该由她女代为继承。 张强有继承权,因为是他儿子,但是张强儿子无继承权,除非张强去世 张亮有继承权,但是去世又无子,自然灭亡 张英女婿有继承权,民法典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一样享有继承权 所以3个人平分10万
张英的外孙女,具备代位继承的权力,因为张兰没死时没权,但张兰于张英先亡。但张兰的外孙女就没有的了,因为,张兰的外孙女却是文中不见的,文中所见的外孙女是张英的外孙女。而张凤英的财产就只能按法定处理与继承的了,因为张凤英并不等同于张英。
如果说张英的财产的法定处理就是:张兰、张强、张亮这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但 张兰、张亮已死亡,其张兰份额由其女儿(张英的外孙女)与配偶(张英的女婿)代位继承;张亮的妻子代位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由于张英长期与女婿和外孙女共同生活,则可考虑其女婿与外孙女份额。
三十万或考虑张兰12万(由张英女婿和外孙女共同继承);张强8万由张强自己继承;张亮8万由其妻子继承。
题主您好,题中张兰的外孙女不具有代位继承权。
张兰病故,其丈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张兰子女健在,其子女具有代位继承权,若张兰的子女也已去世,张兰的外孙女只能代位继承张兰的财产,而无权继承曾外祖母张英的遗产。另有遗嘱的除外。
题中主人公张英留下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张英父母、配偶都已去世,故其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英的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女儿张兰(张兰去世,其丈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儿子张强、法定继承人张亮(因张亮死于父母之后,故有继承权,张亮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其妻子继承),三人共同均额继承。
建议:本着亲情第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一家人聚在一起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