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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劲松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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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 次浏览2021.08.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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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回答

# 王劲松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审核意见

##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17)苏1282民初7217号(一审);(2018)苏12民终844号(二审)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劲松,男,1971年6月25日生,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基本事实**:2016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劲松在龙馨园项目从事钢筋工工作,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25日。2016年5月,龙信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2016年7月24日,王劲松在工地绑扎钢筋过程中中暑昏迷,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17日出院。2016年12月12日,王劲松被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混合型);同年12月28日,靖江市人社局认定其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7年7月,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王劲松开始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2017年8月30日,王劲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龙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等;仲裁裁决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89.8元,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劲松不服,诉至法院。

##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二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两项:一是王劲松工伤前的工资待遇标准如何确定;二是王劲松以龙信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及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判决**:龙信公司支付王劲松停工留薪期工资3182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劲松在二审中新增加的护理费诉请,因龙信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告知其可另行主张。

## 三、裁判要旨评析

### (一)工资待遇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劲松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标准。龙信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出勤记录;王劲松提供的记事本系其本人书写,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陈某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参照当地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053元/月予以认定。

该处理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体现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但需指出,在建筑行业用工实践中,工资以现金发放、缺乏规范记录的情形较为普遍,劳动者往往难以完成有效举证,参照平均工资虽属法定路径,但在个案中可能与劳动者实际收入存在差距。

### (二)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受案范围界定

王劲松主张龙信公司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求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伤残津贴差额。法院认定,该主张涉及缴费基数及伤残待遇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精神一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缴费基数核定等事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张权利,而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从法律逻辑看,该界定具有合理性,但客观上使劳动者在缴费基数争议中面临维权路径转换的困境——需先行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差额,再视情形决定是否另行诉讼,程序成本较高。

### (三)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结合王劲松的伤情及龙信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未通知其上班的事实,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5583元。扣除龙信公司已支付的生活费23760元(王劲松在仲裁中已自认收到),判决龙信公司尚需支付31823元。该认定兼顾了法定标准与案件实际情况,对停工留薪期的裁量具有事实基础。

### (四)二审新增加诉讼请求的程序处理

王劲松在二审中新增护理费281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因龙信公司不同意调解,告知王劲松可另行主张。该处理符合二审程序对新增独立诉讼请求的一般规则,程序上无不当之处。

## 四、审核结论

本案裁判在举证责任分配、受案范围界定及停工留薪期认定方面均具有法律依据,裁判逻辑清晰,实体处理结果合法。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反映出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脱节引发的待遇差额争议,在现行“行政核定—民事救济”二元框架下,劳动者的差额补足主张难以通过单一民事诉讼直接获得支持,需通过行政投诉或稽核程序先行解决,这一制度衔接问题值得在类案审核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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